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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点连开85张罚单未通知到车主 交警被起诉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 2014-11-04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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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林女士因每次固定停车在一个位置,被交巡警部门接连罚款85次,直到小车被拖走才知道自己违法停车。她怒告交巡警部门讨“说法”。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获悉,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撤销交巡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在莆田筱塘市场买菜的林女士,每次都把小车停放在附近悬挂有统一停车朝向标志的路边。今年3月24日,她买菜返回后,发现车被拖离。她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时,才发现一年来自己因“违章停车”被罚85次,罚款总金额高达8500元。

林女士在缴纳2000元罚款后,对余下罚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巡警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林女士诉称,交巡警部门对自己小车的处理存在不够规范及过失行为。每次违法处理的通知都不到位,交巡警部门通知的手机号并非自己所有,她根本没接收到通知。而且,罚单未贴车上,造成自己一直没得到违法停车信息,也从未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另外,遭遇罚款的地点未设置禁停标志,只有停车统一朝向的标志。

被告交巡警部门辩称,监控资料显示,林女士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部门还提交了一堆证据材料:一份林女士接受处理并交纳罚款的处罚决定;今年5月莆田市邮政局的退信情况说明,欲证明交巡警部门通过邮寄方式通知林女士的事实;林女士所有车辆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她的登记联系方式至今未变更;罚款地点标明“统一朝向、按位停车、违者拖离”的照片,证明林女士的车未按规定停放在规划的停泊位上。

莆田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部门提供的2014年5月份莆田市邮政局的退信情况说明,是在行政处罚后收集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机动车登记查询并不能证明林女士的联系方式。路标照片可以证明她的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上。

该院同时认为,《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本案被告并未尽到上述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原告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其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方敏生 陈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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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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