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拒绝调岗被开除 工厂被判支付赔偿金
女工小婷(化名)入职某工厂生产部装配工数月之后,工厂突然要求工人到质检部门挑验产品,小婷认为这并非自己的工作范围,当场拒绝。厂方多次要求无果后,将其开除。小婷认为这属于非法辞退,向中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各项赔偿款2万元。 日前,中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厂方开除小婷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婷支付赔偿近4000元。 回放:拒绝调岗被辞退 2013年8月1日,小婷成为小榄镇某工业公司生产部的装配工。2013年3月19日,工厂要求小婷前往IQC岗位工作,小婷称皮肤过敏,多次向主管提出返回原岗位。3月21日,工厂再次要求小婷到IQC上班又被其拒绝。3月24日,公司宣布解除与小婷的劳动合同。 小婷认为被解雇是厂方单方面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久前,小婷向中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赔偿赔偿金4000元,2014年3月工资2000元以及入职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14000元。 小婷为何被工厂开除?工厂出具的两份《处罚通知》显示:3月19日当天,工厂因“生产需要”,两次要求小婷前往一楼的IQC处挑验货物,但遭到小婷拒绝。3月21日,工厂再次要求小婷前往一楼IQC挑验货物,小婷再度拒绝。 工厂认为,这次工作变动属于对生产部操作工基本工作要求,小婷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便在19日、21日两次发出书面警告。而到了3月24日,小婷不再回工厂上班,被工厂认定为“无故旷工”,遂作出开除处理。 争议焦点:是否属非法辞退 对于小婷提出的三点赔偿请求,小榄镇某工业公司逐条反驳。在中山市劳动仲裁庭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举证称,阿婷在职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公司对小婷作出三次书面《处罚通知》后,小婷连续旷工两天。依据公司《雇员手册》相关规定,小婷已达到公司可以辞退的条件,遂作出开除小婷的处理。 小婷声称要讨回3月份的2000元工资,该公司称具体金额要以公司核算为准。而且根据员工手册,小婷在离职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才能发放未收取工资。此外,该公司称已与小婷签订了劳动合同。 裁定:工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小婷已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操作工,计时工资7.52元/小时。小婷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她的工资由计时工资、加班工资、餐补夜班补、全勤奖、工龄奖和绩效奖等部分组成。2013年8月到12月间,工资为7690.6元。但工厂并未支付3月份的工资。 工厂解除小婷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小婷原来是二楼装配车间的员工,拒绝到一楼挑验货物并非无理。而虽然工厂声称已对小婷发出三次书面警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婷拒绝工作安排达三次,所以工厂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最终,中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判决小榄某工业公司支付小婷未发工资962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82元。9月3日下午,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小婷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金。 律师说法:岗位调整需满足三大条件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调岗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什么样的调岗属于合法?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 中山市执业律师赖初帆表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解释,“合法调岗”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调动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二、调动后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此外,调整岗位还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案,赖初帆认为,调整岗位后小婷已出现皮肤过敏等身体不适,且多次要求回到原岗位,可见用人单位事先并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当小婷拒绝后,用人单位又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她开除,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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