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须注意“法深无善治”
杭州市拟出台《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目前草案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征求民意。该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了多项规定,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据《广州日报》) 毫无疑问,“啃老”不是什么好事。作为成年人,依旧寄食父母,精神上无法断奶、生活上没法独立,这既会钝化自身的生存嗅觉,也是罔顾赡养责任,有违尊老孝亲内含的反哺本义。无论是从涵养伦理出发,还是着眼于减轻老人负担,“啃老”都不值得提倡。因此,将“啃老”置于社会问题的层面去打量,确实很有必要。 而以拟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去禁止“啃老”,也不乏善意初衷。尽管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对于那些“一直无业,二老啃光,三餐饱食,四肢无力,五官端正,六亲不认,七分任性,八方逍遥,九(久)坐不动,十分无用”的好逸恶劳做派,就应倒逼他们走向社会、增强独立。 但应看到,解决“啃老”问题,终需回到道德伦理的框架下。要知道,现代法治理念是法律要尽可能退出道德、伦理调节的社会关系。轻易地搞“道德入法”,患上立法依赖症,容易陷入“法深无善治”的困局。 就拿禁“啃老”的法规来说,其可操作性着实存疑:“独立生活能力”在法律上该怎么界定?啃到什么程度算违法?适用什么样的处罚,谁来执法?它会否落入“民不举,法不究”的困境?某种程度上,“常回家看看”入法遭遇“执行难”,原因亦在于此。 当然,对“啃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呼声,一直都有。2012年3月,广州市政协委员景天魁曾建议,应取消“啃老族”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资格。还有些人建议对“啃老”者施以罚款。这看似挺有震慑力,问题是,将解决“啃老”跟福利保障问题捆绑,是无理施罚,也是对政府应履之责的回避;而罚款更不靠谱,“啃老”者是吃父母花父母的,罚他们跟罚老人有什么差别? 说到底,要解决“啃老”问题,就必须了解其生成缘由。很多成年人啃老,跟惰性与怕苦心态有关,也有的是被家长“圈养”惯了,产生性格依附,还有的是属于被逼无奈,或是受困于“就业难”,或是处在从毕业到创业的过渡期,需要接济,毕竟,当下在都市里的生活成本日增,而“4—2—1”的家庭结构也让年轻一代“压力山大”。也难怪,有人将中国“啃老”现象归结为两代人对城市化发展成本的分摊。 在此情境下,多些“一旦成人,必须自食其力”的自立教育,固然不可或缺,但之于政府,也应尽到关怀与保障之责:短期的,如发动社区建立“啃老族”动态档案,提供培训、就业机会。而从长远看,应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会福利、合理调控等着手,避免“啃老”病症在现实土壤中生长扩散。 没有应有的兜底举措,动辄以惩罚性思维来解决“啃老”问题,会给家庭关系套上冰冷束缚,到头来,未必能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伤害到血缘亲情。(佘宗明) |
关键词:啃老,啃老族,独立生活能力,广州日报,执行难,就业难,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