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判决“女童玩火毁房”案:三方担责 各有过失
4岁女童玩火,烧毁出租房还殃及邻居3间房屋,这样的案子该如何了断。昨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损失14680.8元;屋主、二房东各自承担20%责任。 2011年2月28日,赵先生和陈女士将鹿城区某小区308室,出租给胡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两年。胡女士承租时,赵先生夫妻已用三合板将房屋格成8个大小不等的房间、2个卫生间。胡女士相继将房间转租给8位租客,4岁女童小林和其父母租住在2号房间。 2012年3月11日早上8点47分,父母去上班,女童小林一人独自留在2号房内。不久小林玩火点燃了房间内的可燃物,火灾烧毁308、408室并造成307、407室部分财物损失,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鉴定,上述4房屋财产损失达12.82余万元,涉案房屋308室损失为42965元。 408、307、407的住户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到法院起诉房东赵先生、二房东胡女士、以及女童父母。法院认定女童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房东赵先生夫妇认为,二房东胡女士、女童父母在事件中存在过错,三方由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赵先生夫妇将胡女士、女童父母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一是小林玩火引燃可燃物起火,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赵先生夫妇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分隔房屋,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存在过错。三是胡女士没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有效预防整治,就分别转租给不同租客,却存在过错。(项锐 鹿轩) |
关键词:房屋,胡女士,父母,二房东,出租房,过错,法定监护人,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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