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排水管理所原所长贪污滥用职权获刑15年
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原所长刘建军,伙同副所长马某以虚构支出、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公款15万余元。刘建军个人还越权以单位名义对外借款3000余万元,后无法归还,致使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日前,昌平法院以贪污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对刘建军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天至2010年12月,刘建军在担任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所长期间,伙同该所副所长马某(已判刑)虚构“房屋维修款”等支出,使用虚开的发票,骗取公款15万余元。此外,2007年至2012年,刘建军越权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以高额利息对外借款3000余万元,无法归还,致使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庭审中,刘建军对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都未提出异议。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主犯。此外,刘建军还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所犯罪行均应依法惩处。 辩护人提出,刘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信。而辩护人提出刘建军贪污情节轻微,借款中用于单位正常支出部分不应视作损失,及刘建军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刘建军因滥用职权行为被查出时,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贪污事实,故法院对其所犯贪污罪,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昌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建军10年有期徒刑,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建军5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记者 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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