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7·10校车事故:园长被批捕法人遭刑拘
核心提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18日向社会公布,“湘潭幼儿园校车翻车事件”中的责任人湘潭乐乐旺幼儿园的经营者王长海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11人溺水身亡的重大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有逮捕必要,根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 华声在线8月19日讯 今年7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的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经与湘潭交界的岳麓区干子村村域水塘时翻入水塘,事故造成11人遇难,其中包括8名幼儿、1名司机和2名随车教师(详见本报7月11日A08版、7月12日A03版)。 昨天,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湘潭乐乐旺幼儿园的经营者王长海批准逮捕。 【指控】 侵害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权 58岁的王长海是湘潭市人,高中文化,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的乐乐旺幼儿园的出资人、创建人和实际管理者。 经岳麓区检察院查明,王长海自2010年5月开始经营乐乐旺幼儿园以来,缺乏安全意识,疏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管理校车。 7月10日17时许,该幼儿园的一辆校车在运送幼儿回家的途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超载,原本只能载8人的校车实际载客15人,超载近一倍。事发前,校车在前一个站点卸载了4名幼儿,事发时车上仍载客11人。 同时,该辆事故校车未按审定的通行路行驶,登记线路该校车应途经湘潭的烧汤河村、公和村和益佳村部,而事发路段不在该校车经审定的通行线路内。 岳麓区检察院认为,王长海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却在校车接送幼儿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载,造成11人溺水身亡的重大事故,侵害了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权,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外,幼儿园的法人代表王霓裳亦未履行相关职责,已经被刑拘。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家长】 赔偿早拿到,但心伤难复 3岁的黄文博是此次事故中丧生的一名幼童,当天的救援现场,其父母两度哭晕。8月19日,记者联系上小文博的姑父骆先生,他告知记者,文博的父母仍然情绪状态不佳,“我岳父岳母和老婆、舅子,反正每天必须要有一个人在家守着他们。” 据其介绍,事后两天,黄家和其他受害者家属都领到了56万元的国家赔偿和1万元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共计57万元。家长们都对政府的处理普遍表示满意,可对幼儿园园方的做法仍然无法释怀:“直到今天被批捕之前,园长也没出面给我们道歉。” 骆先生说:“虽然赔偿早就拿到,但是心头的伤痛还得慢慢恢复。” 链接 “7·10”校车事故4领导被免职 今年7月17日,湘潭市、长沙市决定对在“7·10”重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4名领导干部给予先期问责,分别免去湘潭市雨湖区副区长袁典凡、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屈志辉、雨湖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周利光、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工委委员(人武部长)李戒的职务。 据了解,8名遇难的幼儿均获赔56万元,3名遇难成人中的2位幼师获赔68万元,并全部与政府签署协议,承诺不再提出任何其他诉求。因警方对事故原因仍在调查,遇难司机的赔偿问题暂未处理。 |
关键词:校车,园长,雨湖区,事故原因,事故造成,刑事诉讼法,7·10,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