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审理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
3种受贿模式15起受贿事实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王宏强在3种领域累计受贿15起。 包庇违规年检,收受检测站贿赂。2004年,王宏强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时,接受佛山市禅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甄小勇以“投资分红”名义所送的人民币164万元(先期王曾“投资”6万元,后被甄退回)、美金5000元、欧元5000元。2007年至2013年,王宏强采用同样模式,接受佛山市泓信摩托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泓信检测站”)和罗南检测站实际经营者李劲以“投资分红”的名义贿赂款共计170万元(先期王曾“投资”20万元,后被李退回)。此外,2009到2013年间,王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及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先后6次收受甄小勇、李劲等5名检测站经营者人民币30万元,为车辆年检业务提供方便。 在其他工作中对相关单位提供方便。为驾校增加考试学员名额、提高驾校收益,为汽车销售公司等在车辆上牌、审批速度、办理车展巡游、车辆违章处理提供方便,为“车主小秘书”经营者在佛山开展业务予以关照,共收受周燕卿、李秀朵、钟涛等15名经营者(或公司)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4.43万元、港币4万元。 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为其工作、提拔、调动予以照顾。2010年间,王宏强在担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时,收受原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检审中队指导员林玉宇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前,王宏强时任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收受下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队原中队长潘锦雄所送人民币5万元。 庭审现场,公诉人举证的材料中有多达26份证人证言,37张视听资料(数字光盘)和厚达7本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提出王有自首、立功情节 法庭上,当法官问被告人王宏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何意见时,王宏强坦承收受驾校、汽车销售公司等经营者的贿赂、收受下属送礼属实,也承认甄小勇、李劲提议投资车检站,是看中了他的职权和地位,属于受贿。 王宏强的辩护律师辩称:“王宏强确实有投资行为、其受贿与其职权范围没有必然对应关系、有工作应酬和公务接待因素、也有人情因素。”同时提出,“王宏强主动到纪委交待受贿行为,并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自首;举报他人犯罪,应认定为立功;全部退赃亦应从轻处理。” 据了解,此案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被告人多名家属到庭旁听。庭审总计进行了5个半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
关键词:副局长,受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