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经济家庭暴力应回归法律问责
李宏宇/画 新闻回放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草案》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8月18日 《新快报》 相对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而言,让经济伤害入家暴,既是反家暴内容的创新,更能体现夫妻双方财产权的平等,夫妻一方无权对另一方的家庭共享财产权进行掌控而家暴另一方。退一步说,即使家庭成员中一方不使用身体暴力而从经济上控制另一方,造成另一方经济伤害的,也属于家庭暴力。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规定,经济控制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国外也把经济控制定为家庭暴力。如美国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澳大利亚也是将“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定为家庭暴力。可见,而今让经济伤害入家暴,顺理成章。 问题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为什么深圳93.9%的丈夫曾对妻子实施家暴?说穿了,我国反家暴法律对家暴没有量刑的标尺,惩罚办法也是“追诉式”的而不是“进行式”的。也就是说,这类法律对发生家暴行为只调解而不是惩罚施暴者。因而,治理家暴行为,必须引入问责机制。试想,为什么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家暴受害者很少?关键是他们都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受法律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说,他们敢于依法问责施暴者,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道理是相通的。而今,让经济伤害入家暴,反“经济家暴”,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好是好,但还必须回归法律问责,走依法治理家暴之道。否则,对家暴行为还是停留在调解上,而不去问责施暴者,即使让经济伤害入家暴,也可能是“逗你玩”而已。 □玫昆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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