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银行被空壳公司骗走1740万元未归还分文
男子成立空壳投资公司后,以借钱买来的房产为抵押,用一家贸易公司的名义向银行骗取贷款1740万元,未归还分文贷款,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找人垫资成立空壳投资公司 2012年1月,刘某欲成立投资公司,就指使叶某找人代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安排被告人王某、陈某为该公司股东。而后,叶某联系了江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约定由李某为该投资公司股东王某和陈某代垫200万元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并代办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叶某为此支付了代办费。 同年2月1日,李某指派蔡某通过银行以王某和陈某的名义分别存入了140万元和60万元到投资公司的验资账户,验资成功后就将这200万元全部转走。 2012年2月初完成投资公司注册登记后,刘某欲以该公司名义购买南昌市西湖区一大厦第三层房产,遂向张某借款。同年2月16日,应张某要求,刘某指使叶某及被告人王某、陈某把投资公司的股份全部变更在张某指定的梁某和熊某名下,并将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全套证照和法人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交由张某保管。而后,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200万元给刘某。 骗取银行贷款1740万元 2013年1月,刘某为骗取银行贷款,向张某隐瞒了该投资公司已取得某大厦第三层房产证的事实,指使叶某及被告人王某以登报遗失重新制作申领的方式,重新申领取得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印章。而后,刘某、叶某以一贸易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制作、提供了虚假的会计报表、购销合同和投资公司变更前的股东资料。 同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陈某经刘某、叶某的授意,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抵押文书上签名盖章,同意以投资公司名下的一大厦第三层的产权为贸易公司在银行的174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月,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740万元用于采购红酒,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同年1月25日、2月1日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740万元到贸易公司账上,后该贷款被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2014年5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叶某有期徒刑15年。截至2014年7月1日,该贸易公司未归还分文贷款。 8月1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受刘某、叶某的指使,以欺骗手段帮助刘某、叶某取得银行贷款1740万元,致已到期贷款40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以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
关键词:投资公司 贸易公司 银行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