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二手房内住陌生人自称房主 房屋被判归买主
这房子是我买的,你怎么住里面。 蒋才春画 市民翁修文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却发现新买的房屋里住着陌生人,想要请对方搬出去时,对方却称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是房屋的转手人伪造了自己的签名骗取了房屋。到底房屋归谁?两人上了法庭。 刚买的房子住着陌生人 位于海口振兴南路的一处房屋,曾被多次转手。先是2003年9月,房屋第一任产权人某公司,将房屋卖给了廖琳,廖琳在2004年1月取得了房产证。2009年11月廖琳把房屋卖给文绣,可是2010年1月廖琳又向文绣买回了房屋。2010年4月,廖琳全权委托翁修文办理该房屋事宜,于是,翁修文便在10月将房屋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 翁修文成为房屋的产权人,谁知他的房屋里竟住着陌生人林杰克。林杰克自称房屋的真正主人,他在2002年3月5日就向某公司购买了该房屋。廖琳在2002年12月18日之前曾任自己公司的出纳,当时正利用自己委托她办理购房一切手续的契机,伪造自己的签名骗走了房屋。 双方各执一词,翁修文于2011年12月5日向美兰区法院起诉林杰克,要求归还房屋。 居住人称能自证“房主” 在一审法庭上,林杰克出示了一份2002年3月5日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买受人。他又出示了一份2003年9月5日由“林杰克”签名并按手印的《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林杰克委托某公司将购买的这套房屋变更到廖琳名下。而这份委托书为廖琳伪造。但林杰克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并且同时遭到翁修文、某公司的质疑。 美兰区法院认为,林杰克无法提供房屋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佐证房屋为自己购买,他向法院提出鉴定《委托书》却无法提供原件和对比样本,也不能证明《委托书》是廖琳伪造。法院判决林杰克将房屋归还翁修文。 法院判决居住人返还房 林杰克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廖琳、文绣、翁修文三人实为亲戚关系,多次虚假转让房屋,翁修文作为当事人、代理人和实际操作人出现有违常理。由于当时自己委托廖琳办理购房事宜,所以应有的手续凭证都不在自己手上。 翁修文对此辩称,根据房管主管部门的档案资料,该房屋并没有任何林杰克的信息,所以翁修文向廖琳购买该争议房屋是合法的,即使廖琳和林杰克存在纠纷,自己也可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4年5月13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进行产权登记 房屋才归自己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通常情况下是进行产权登记对外产生公信力,才具有所有权,并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市民在购买、转让房屋时,应该尽快办理房产证。如果所有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产权登记,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
关键词:房主,房屋的所有权,二手房,林杰克,委托书,陌生人,商品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