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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义务帮村委会放鞭炮被炸伤眼睛 获赔4万余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2014-08-15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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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义举。然而,近年来社会出现越来越多因为帮工而引发的纠纷。本期的富春律话栏目为您讲述的就是一个关于义务帮工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2年农历新春,富阳市某村委组织了一支龙灯队进村舞龙灯,龙灯进村时,村主任见村民项某站在一旁,便邀项某帮忙放鞭炮。项某在帮忙放鞭炮的过程中,旁边的鞭炮炸开,弹在项某左眼上,造成项某左眼炸伤。后经住院治疗,项某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并发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项某构成十级伤残。

在多次与村委协商无果后,项某将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十万余元。项某认为,自己应村主任之邀帮忙放鞭炮与村委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村委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村委辩称村主任并未主动邀项某帮忙放鞭炮,而是项某主动燃放鞭炮,且旁边炸开的鞭炮系另一村民操作不当,村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无果下,法院判决村委赔偿被告各项费用总计四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项某与村委是否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因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产生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提出赔偿请求;另一种就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向帮工人或被帮工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未规定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依然应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加说明了义务帮工情形下帮工人致他人损害时,被帮工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并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或监督的过失来获得免责。解释中规定,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责任,这与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矛盾的,因为,帮工多为临时性的活动,如果拒绝帮工也就意味着帮工关系不成立,帮工人的活动与被帮工人并无关联,也就无所谓被帮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为项某在帮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帮工人从事被帮工人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活动,都是帮工活动。此种授权或指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具体表现一是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而进行一定行为,二是帮工人主动上前进行帮工活动,被帮工人接受从而成立帮工关系,被帮工人需对帮工人的行为负责。此种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的判断标准。如果某种行为形式上虽是无偿帮助关系,但是具体的帮助行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如有损害发生被帮工人不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更是我国传统的优良美德,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从上可知,法律对此予以保护,因此,我们可以毫无保留地继续发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徐琳玲 律师 汪晓池 整理

关键词:继发性青光眼,帮工,赔偿责任,村委会,村民,民法通则,重大过失,受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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