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乘公车因司机急刹车摔倒致残 获赔50万
中新网宁波8月7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邱佳艳)91岁的徐老太搭乘公交车,万万没想到,上车后因司机急刹车而摔倒在地。出院后,徐老太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及护理费等共计56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徐老太医药费等共计近41万元。 2013年7月19日,徐老太在宁波市海曙区联南社区附近乘坐公交车。上车后还未坐下,司机便发动了公交车,随后又突然急刹车,使得她摔倒受伤。 徐老太受伤后,公交车司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徐老太身上有多处骨折。在徐老太住院的二个月间,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负责地为老太安排住院治疗等事宜,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用。但当徐老太出院之后,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因此,徐老太到江北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她医疗费等合计565795.20元。 徐老太表示,自己买票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签订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公交公司对其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使自己受伤致残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是向消费者提供城市公交运输有偿服务的公司,是城市公交客运业的经营者,具有营利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公交公司答辩称:徐老太乘坐公交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害,他们对此表示歉意,并对徐老太进行了积极及时的抢救,支付了徐老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公交公司属于国家补贴企业,不具有营利性,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原告的赔偿项目。 江北法院认为,徐老太支付了相应的车费,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因驾驶过错,公交公司未能确保原告人身安全,致徐老太受到人身损害,理应进行赔偿。公交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是有偿服务,徐老太作为消费者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徐老太受到人身损害的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应当适用1993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徐老太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总损失合计为501940.19元。鉴于被告已支付92204.39元,其尚需赔偿原告409735.80元。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徐老太409735.80元。(完) |
关键词:公交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