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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十年行贿国税局局长过百万获刑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8-06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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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一水泥公司董事长何某某获刑二年 案涉恩平原副市长等多名公职人员

为了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恩平一家水泥公司的董事长何某某等人在10年期间内不断地给多名当地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折合人民币共1973370.5元。

而在行贿案中,原恩平市副市长陈某、国税局局长郭某、国税局总经济师余某、恩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某、恩平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等人深陷其中。

被告人何某某所在的公司及其本人也被法院判处单位行贿罪,何某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公司也被判处罚金50万元。

为提高耗电纳税标准 多次行贿国税局长

被告何某某是恩平一家水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了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何某某通过原恩平市国税局局长郭某(分案处理)的帮助,使其公司提供了10度的标准纳税(即一吨水泥耗电量为110度的核定纳税标准),而为感谢郭某给其公司的特殊政策优惠以及以后在纳税方面得到郭某关注,何某某代表公司先后送给郭某人民币57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3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行贿过程如下:

2005年春节前,在其公司附近325国道边,送了人民币2万元;2005年七八月左右,在广州白云机场候机楼送了美金3000元;2005年中秋前,在公司附近325国道送了人民币2万元;2005年10月左右,在开平丰泽园酒楼送了港币100万元;2006年1月27日,何某某通过郭某的弟弟的银行账户汇款给郭某人民币50万元;2006年春节前,何某某在从恩平到开平的途中,送了人民币3万元。

送10万元给副市长方便公司转制购买资产

除了为提高耗电纳税标准外,在公司转制、出租和延长租期等方面,何某某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包括时任恩平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陈某。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年初,何某某为感谢时任恩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甘某(分案处理)在公司出租、延长租期、转制过程中提供帮助,送给甘某一辆丰田小汽车,价值92300元。

而2003年春节前一天,何某某为在公司转制过程中顺利购买公司资产,在主管工业的原恩平副市长陈某(分案处理)家中送给陈某10万元。

2009年上半年,何某某及恩平某化工公司股东甄某(分案处理)得知蔡某有一套房产出售,为了与时任恩平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余某搞好关系,在税收征管上得到余某照顾,何某某和甄某与余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过户到余某名下。2009年11月,该房产过户到余某名下,价值120799元。

何某某为顺利延长公司承包经营期以及公司顺利转制,在2002年~2007年期间分六次送给原恩平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分案处理)人民币6万元、港币6万元。

原审判决:犯单位行贿罪

获有期徒刑二年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所在公司违反规定给国家公职人员贿赂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何某某是该公司直接负责人,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对于辩护人称何某某有立功情节,并接近60岁,没有再犯危险等因素,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预交罚金等,最后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何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行贿是单位的问题,希望法庭能对其适用缓刑。

终审裁定:行贿额度大、人数多 维持原判

对于何某某和辩护律师的观点,江门中院认为,被告公司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数额达1973370.5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上诉人何某某作为该公司行贿期间的法定代表人,也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何某某和辩护律师相关款项不属于行贿款项的说法,则不予支持。同时,尽管其认罪态度好、协助缴纳公司罚金,以及已满60岁,但鉴于其行贿数额大、次数多、人数多等原因,从轻处理并判处缓刑的请求不予采纳。最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陈杰

关键词:何某某,获刑,单位行贿罪,国税局,被告人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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