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认定受贿罪何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据悉,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因为不容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饱受非议。(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为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在受贿罪相关法律条文中从无到有;当时的背景,显然是基于防止扩大打击面的谨慎——明明是反腐的法律,首先想到的却是保护界限不清的“灰色利益”,本身就很奇怪。事实上,不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很多国家对受贿罪的认定,都没有这一前提条件。 即便是收受礼金等行为,按照现行八项规定等要求,亦属严禁之列;更何况,那么多贪官都将“礼尚往来”作为狡辩的理由,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然成为逃避法律责任最好的借口。何谓“礼尚往来”,何谓收受贿赂,其实不难辨识,只需看送礼者的身份即可,非亲非故,一律不应视为“礼尚往来”。为此,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的前置条件,等于是受贿者不需要自证清白,办案机关认定受贿反而需要首先证实“为他人谋利”;如果这种腐败行为并不是当期兑现,而是日后兑付的期权腐败,或者幕后交易做得更为隐蔽,就判不了罪——这样的法律条款,简直是在为腐败者撑腰。 与此类似的,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明是不能自证清白的财产,却不以腐败追责,弄出这么一个判罚极轻的奇怪罪名来。不知道有多少办案机关无法证明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黑钱,最后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敷衍了事?想想看,既无须公示个人财产,又可以“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狡辩,最后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官员焉能不腐败? 在当前日益严峻的反腐形势下,这些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实务混乱的条文,应该尽快得到修正。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某人不在某个位置,还会有人无缘无故送钱吗?奔着位置而去的贿赂,即使看上去没有为他人谋利,本质上都是受贿无疑。我们应该相信,官员有足够的智慧区分何谓“礼尚往来”何谓腐败受贿;无谓担心“扩大打击面”,既是对清廉官员的不信任,更是在操心贪官不会狡辩脱罪。 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应该走出“不伤害一个好人”的误区;法律可以直接明确哪些人之间、多大数目以下的交往行为,可以视同传统意义上的“礼尚往来”,其他都应该以受贿论处。(盛翔) |
关键词:谋取利益,礼尚往来,南方都市报,索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