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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返利网站半年疯狂吸金4.2亿余元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4-07-26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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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马俐

建购物返利网站,在各省份招募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各自辖区发展商家成为网站加盟商,吸引消费者成为网站会员;凡会员在加盟商处消费,加盟商向网站上缴一定比例的消费金额作为网站为其做广告的推广费,网站则拿出部分推广费对会员返利,直到返满会员的消费金额。

就这样,以日利率0.14%为诱饵,在短短6个月时间内,这一购物返利网站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亿余元。

7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罚金25万元。

创设购物返利网站

2011年,沈某、饶某、郑某、张某4人商量要成立一家购物返利网站。同年10月20日,他们的网络公司成立了,4人各占25%股份,并分别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和市场总监。12月1日,公司旗下的购物返利网站正式上线。

他们印刷了大量宣传单、名片、会员卡,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打出“消费=存钱=免费”、“累计购物满200元即可参与返利,每200元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元”的口号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和会员。

吸引4万会员投资

为维持公司的持续运作,他们玩起了“返利权”的概念。会员在网站消费后,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并由公司确定每个返利权对应的金额对会员进行返利,同时对代理商、加盟商按照会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佣金。

2012年2月18日,公司将返利规则定为每天对每个返利权返现0.28元,相当于日利率0.14%,对代理商的返利为代理区域内消费金额的1.5%,加盟商为会员在其处消费金额的0.4%。

这一模式的推行,吸引了全国20余个省份的4万余名会员参与,网站每日营业额及用于返利的金额剧增,并随之出现了大量会员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交纳推广费参与返利的情况。

以1万元虚假订单为例,在0.28元固定返利期间,会员只需交纳1000元作为推广费让商家汇至网络公司,即可获得50个返利权,次日起每日获得返利14元,至第72天,投入的1000元得以全部返还,接下来的返利就属于额外收入,且按照网站的宣传,最终消费者能获得1万元的返利。

返利骤减会员报警

仅收取消费金额10%的推广费,却要对消费者返满全部消费金额,这样的承诺根本无法实现,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它得以运作的惟一途径是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投入的推广费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一旦消费金额下降,资金链极易断裂。

果然,2012年5月25日,公司出现了资金紧缺,网站宣布停止固定返利活动,改用浮动返利模式,将网站每日收到的推广费中的50%作为返利总金额,平均分配给所有拥有返利权的会员。由于返利数额骤减,当月31日,便有会员向苏州警方报案。

据调查,公司在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亿余元。经审计,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亿余元,已支付商家佣金合计3000余万元。在公司经营期间,沈某、饶某、郑某、张某4人以借款、虚开发票、虚列员工工资等形式,将1000余万元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私分,其中沈某分得600余万元,其余3人分别获得上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4名被告人均是主犯,被告人饶某、张某、郑某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沈某。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吸收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存款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返利,吸金,购物,网站,被告人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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