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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女子收结婚彩礼后神秘失踪 家人替其如数返还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2014-07-24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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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女方收受男方礼金后失踪,法院判决女方家如数返还礼金。

2013年1月20日,原告杨红之子赵强经媒人胡军介绍,与被告刘青之女刘丽丽建立恋爱关系,后男方家凑钱50000元作为礼金通过媒人胡军给了女方家,并给女方购送一枚戒指、一只羊及衣物价值5200元。同年2月17日,赵强与刘丽丽在未领取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婚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2月24日,赵强与刘丽丽在去民政部门申领结婚证时,刘丽丽出走去向不明至今。为此,杨红母子要求刘青及两位儿子返还彩礼及购送物品价款55200元,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刘青及两位儿子承认通过媒人胡军收受彩礼50000元,并且向杨红母子回礼1500元,余款在女方与男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已经用完。

经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杨红母子按婚俗向刘青家支付彩礼50000元,刘青家回礼1500元,实收48500元。赵强与刘丽丽虽已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且刘丽丽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出走,下落不明,足以说明赵强与刘丽丽之间的婚约关系已经结束,刘青家应当向杨红母子返还实收彩礼。男方给女方购送物品的行为,系男方的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物品价款无法律依据。对于刘青家辩称,通过媒人收受的彩礼除向原告回礼1500元外,剩余礼金在办理此婚事时已经用完,不应再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青及两位儿子向原告杨红母子返还彩礼48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秦丽华 李兰云)

关键词:彩礼,返还,结婚仪式,女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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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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