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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散布谣言诋毁前夫夫妻 被判赔8000元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7-22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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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赵先生与妻子小燕一起将肖芬(化名)告上了法庭,因赵先生前妻肖芬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故意诋毁两人的名誉,对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肖芬向赵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女子离婚后散布谣言诋毁前夫夫妻名誉

赵先生与被告肖芬原为夫妻,2012年6月5日自愿协议离了婚。

2012年12月20日,赵先生与现任妻子小燕结了婚。赵先生夫妻称,自去年11月份开始,肖芬对他们夫妻两人进行骚扰、侮辱并散布谣言。其间不停地给赵先生打电话、发短信进行骚扰、侮辱,打电话数目多达118个,短信上百条,内容低级恶心。

肖芬还用向赵先生的单位QQ群留言、不时打电话到赵先生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侮辱、骚扰。肖芬通过电话、短信的骚扰、侮辱及通过向他们所在单位和社会散布谣言的行为影响单位领导、同事及社会对他们的看法与评价,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要求肖芬赔偿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一审判前妻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芬的行为应认定已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肖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肖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法院一审判令肖芬向赵先生、小燕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宇解释,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刘宇说,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或诽谤等行为,且其行为足以使相对方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造成了相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侵害后果。因此名誉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行为违法;二、存在损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

关键词:散布谣言,前夫,夫妻,离婚,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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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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