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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夜总会拿色情协议告“妈咪”获法院支持

来源: 东南网 作者: 陈捷、思法 2014-07-19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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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小莫图

  “说好提供十个‘小姐’,结果一个人影都没有!”

  (厦门)思明区一家夜总会竟拿着色情服务协议,状告“妈咪”芳芳(化名)违约,说她没按约定让小姐上门,还请求法官判“妈咪”还钱并赔偿违约金。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这样的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与“小姐”有关的特殊官司。

  夜总会招人参考月薪上万元

  原告是一家餐饮公司,经营一家RTV,名义上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其实是一个夜总会。

  导报记者昨日上网搜索发现,这家夜总会从去年开始,就在网上打出“招聘女公关”的广告,声称“参考月薪12000元至20000元”,而且,“收入上不封顶”。

  招聘方还介绍,当上“女公关”后“小费多,500元至1000元小费为主,客人阔气的上万”。尽管如此,该公司还是没有招到足够的“女公关”。

  于是,去年7月份,该RTV因“小姐”紧缺,生意不够火爆,特意找“妈咪”芳芳求助。

  据了解,芳芳在色情服务行业有一定的名气,不少夜总会的人都说“她旗下小姐多”。

  “妈咪”签约承诺给十个“小姐”

  去年7月13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芳芳负责组织“不低于10名公关服务人员”到该RTV“服务”。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限自签约日起,直到芳芳完成300万元的业绩为止。事后,双方都承认说,这10名“公关”实际上就是色情服务人员。

  当时,夜总会为“吸引人才”,还同意补偿芳芳“进场补偿款30万元”。这笔钱分两期支付,小姐进场一周内,先支付50﹪即15万元,等芳芳的“团队”完成约定的300万元业绩时,夜总会再支付50﹪尾款。另外,双方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称违约一方要支付30万元违约金。

  不过,夜总会实际支付给芳芳的钱比协议约定的更多。协议签订两天后,夜总会就向芳芳支付了18万元首期款,超过了原先约定的50%。

  但是,“妈咪”收到钱以后,却一直未能组织“女公关”进场履行合同。据了解,当时警方加大了扫黄力度,芳芳或是因此难以召集到“小姐”,因此未能兑现协议约定。

  由于芳芳的十个“女公关”没来,该RTV的“小姐”太少,生意较为冷清。因此,夜总会急了,多次要求她兑现承诺,但始终没能得到满意的回复。

  闹上法庭色情协议受保护吗?

  去年年底,夜总会委托律师向芳芳发出律师函,正式通知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她还钱。

  律师函也没有得到回复。无奈之下,近日,夜总会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芳芳立即归还18万元前期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开庭时,原告和被告都承认,《合同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份色情服务协议,合同当中所说的“公关”,其实就是色情服务人员。

  因此,法院当庭释明,告知他们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也就是说,色情服务协议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夜总会无权索赔违约金。

  于是,原告同意当庭变更诉求,改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芳芳立即返还18万元。

  芳芳说,她并不否认对方起诉陈述的事实。但是,她为了组织“女公关”,已经将18万元的首期款花掉了一大部分,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审理,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芳芳返还18万元进场补偿款。

  法官说法

  色情协议,非法无效!

  主审法官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实际是由被告芳芳召集从事色情服务人员到原告处服务。这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违法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芳芳因该违法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夜总会要求返还18万元进场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关键词:厦门,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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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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