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一抄表班副班长帮违法建筑通电获刑5年
闽侯供电局下属一抄表班副班长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和陈甲共谋收下违法建房者的高额安装费,然后违规给违法建筑布线并装上电表。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张某某和陈甲有期徒刑5年和3年半。 张某某主要负责包片区域内的电表安装、现场勘测等供电业务。 2010年,永泰人陈乙等21人在陈甲的帮助下,到闽侯县南屿镇一自然村买地建房。2011年房子建成,但该批房子属于违法建筑,按规定无法布线通电和安装电表,因此陈乙等人要求陈甲帮忙找关系解决此事。 陈甲遂找到闽侯县供电局下属供电所负责该片区供电业务的抄表班副班长张某某,要求其帮忙,并许以好处。张某某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和陈甲合作。两人商定向陈乙等人收取布线费用6万元。 陈乙等人明知布线费用虚高,但为了能用上电,答应支付这笔钱。2011年底,张某某叫来电力工程队完成了该项布线工程。后陈乙等人将6万元布线费交给张某某和陈甲。张某某从中拿出3万元支付电力工程队布线的费用,他分得2万元,陈甲分得1万元。 线路安装好后,陈乙等人提出要安装电表。张某某和陈甲决定按每户3300元收取高额电表安装费用。2012年4月,张某某将电表安装完毕,陈乙等人将21户共计6.93万元电表安装费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从中除去支付正常安装电表所需的费用后,分给陈甲1.6万元,自己分得余下的2.54万元。 另外,张某某在其负责的片区还单独违规安装电表14户,并收取高额电表安装费。他向其中5户每户收取2500元,另外9户每户收取3000元。除去正常安装电表所需费用后,他从中获利2.57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7万多元钱,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甲与张某某通谋,分得2万多元,其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张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陈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两人还主动退赃,遂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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