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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太育两儿一女独居30年 靠强制执行维系生存

来源: 金陵晚报 作者: 黄涛 熊伟玲 2014-06-10 08: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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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七十古来稀,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鼓楼百岁老人秦太婆(化名)却因与三个儿女发生赡养纠纷,曾4次起诉子女,几经波折后,竟靠着强制执行维系最低生存。

  家住鼓楼区古平岗的秦太婆出生于1913年,如今虚岁已经102岁了。秦太婆有两儿一女,长子84岁,最小的女儿也已年近八十,都已是安享晚年、儿孙绕膝的人了。毫无收入的秦太婆也没有养老金和医保,生活开支全靠子女分担。而秦太婆独居30年,30年中,子女为老人赡养费问题争论不休。

  4次打官司向儿女争取生活费

  据熟悉的邻居介绍,秦太婆除了岁数大,倒也没什么大毛病。一日三餐之外,最多就是吃些水果、喝些牛奶、用些尿垫,医药费开支更是几乎没有。

  秦太婆瘫床后,一直由两个儿子一人半个月地轮流照顾着。因为住得不远,每日做好饭菜送过来,再帮着洗洗弄弄。夏天,秦太婆要洗澡,两个儿子备了一个大木盆,让秦太婆坐着,亲手为她洗。

  “她有女儿,还要我们几十岁的儿子为她洗澡,这是没办法的呀”,两兄弟说到这儿就心里难受。“我想女儿,但她不想我,有好几年没来了”,秦太婆也在叹息。

  秦太婆与女儿的关系僵化也只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自1983年开始,秦太婆为争取生活费先后与儿女打了4场官司。1996年时,法院判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但女儿竟不愿当面给生活费,硬让社区转交。2011年,生活费大幅上涨,两个儿子认为自己已经在日常照料中已经贴补了很多,拒绝再支付,唯有女儿还坚持每月100元。无奈,秦太婆申请鼓楼区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协调下,3个子女在法院达成协议,约定将秦太婆安顿到社区敬老院,每月1500元的费用由兄妹三人按600、400、500元分担,以后若有增加再按此比例分担。

  但当调解书下达后,原本同意住敬老院的秦太婆又不愿去了。这让女儿恼怒,在她看来,不去养老院费用应该大减,于是,她还是坚持每月100元。另外两个儿子则继续轮流“值班”。

  加上社区的245元三无人员补贴,两个儿子每人每月负担300元,秦太婆的日子也算过得去了。2013年初,秦太婆满百岁,开始享受“百岁老人补贴”,每月600元。

  不料,儿子突然摔伤无法行走,2013年4月,两兄弟为秦太婆请了同一院子的钟点工。钟点工自家做饭时就多做一点送给秦太婆。伙食、家务、个人卫生全包,每月费用1600元。兄弟当时一次性两人每人出1000元,妹妹出900元。但对于之后的费用,三方争执不休。

  调解无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奈之下,兄弟俩来再次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母亲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2011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律师认为,本次只要申请强制执行就行。

  考虑到事关一名百岁瘫痪老人的生存问题,法援律师为其提供义务代理。

  办完相关手续,律师很快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女儿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赡养费共计6000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很快从其女儿存款中执行到6000元,并存进了秦太婆的存折账户。

  但生活费来源问题长期存在,若今后每个月都靠强制执行来解决,肯定不是一个长期有效的方法。

  因此,法援律师召集老人的三个子女,大致估算每月秦太婆生活差额约为1000元,协商其分担。

  但这没有得到女儿的支持,女儿家人甚至还将律师及两位兄长强行撵出。

  法援律师建议择日签订协议,以秦太婆费用差额1200元做基数,对三人分担金额做了重新划分,依次为450元、350元、400元,固定支付日,直接支付到秦太婆存折账户,今后如有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则由秦太婆以2011年《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女儿没有到场签字,两个儿子请法援律师帮助寄一份协议给其妹妹。协议最终签订,老人的生活费问题暂时得到了解决。

  “同为老人的子女们,经过这么多年的消磨,早已应该消消气、静下心来,更何况老母亲的诉求仅仅只有维持最低生存的金钱和事务上的帮助”。

  对此,法援律师常开余认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包括金钱的、物质的、事务的帮助,也包括看望、关心等精神的抚慰。母女矛盾、兄妹矛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

关键词:强制执行,独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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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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