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5人团伙胁迫5名未成年少女卖淫 2人被判无期
其中一名受害人为幼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从2013年7月起,以“外出旅游”“泡温泉”为名,5名重庆人先后将5名未成年人骗至内江,采取威胁、殴打、拍裸照、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5人卖淫,其中一名为幼女。近日,该案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五人中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骗说外出旅游先强奸再胁迫2人卖淫 2013年7月27日下午5点多,李成、郑勇、林丽三人,以外出旅游为名将受害者王某、唐某从重庆骗至内江市市中区一出租屋。随后,李成、郑勇实施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二受害者卖淫。 到内江后,邹华也到了出租屋内,她和林丽一起劝说王某和唐某“听话”,并按李成的安排记下两人的身份证号、QQ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以此胁迫二人。 7月28日凌晨两点多,李成、郑勇分别将两受害者强奸,并拍摄两受害者的裸照、性爱视频及照片,进一步胁迫两人。接下来的五天,李成强奸唐某一次,郑勇强奸唐某两次。 邹华、林丽给两人取名为“萱萱”、“梦梦”,并将她们带至内江市市中区某按摩店和某茶楼卖淫。8月1日,两受害者趁机逃跑返回重庆市九龙坡区后报警,噩梦才得以结束。五天内,王某卖淫三天八次,唐某卖淫一天六次,李成获赃款970元。 先下药再说“泡温泉”多次强奸受害者 2013年7月下旬,李成让郑勇、陈靖及罗某某(另案处理)找女孩带至内江卖淫。四处打探的陈靖、罗某某得知一个绰号为“黄毛”的人有女孩后,便将其介绍给李成认识。2013年8月23日晚,李成伙同郑勇、陈靖、罗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一歌城内,企图下药将“黄毛”带来的罗某、张某、胡某某三人迷晕后带至内江卖淫,但因三人发现酒有问题而未能得逞。 第二天凌晨两点多,迷药计未能得逞的李成、郑勇等人以泡温泉为由,终于成功将罗某三人骗至内江市市中区。随后,三人被赶来的邹华、林丽接走,随后入住新华路一出租屋。跟之前一样,李成在出租屋内持砍刀恐吓、殴打三人,并强行搜走三人的手机、现金,强迫她们卖淫。 三天时间内,李成、郑勇、陈靖、罗某某多次对三受害者进行殴打、威胁、强奸。邹华则像之前一样,负责记下三受害者的姓名、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以此胁迫她们。 被告最大的29岁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纪最大的郑勇出生于1985年,李成出生于1987年,陈靖、邹华、林丽都是90后,最小的陈靖出生于1993年。且五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学历最高的邹华是中专文化,陈靖是初中文化,李成和林丽都是小学文化,郑勇则是小学肄业。 法院认为:李成、郑勇、陈靖、邹华、林丽等人采取威胁、殴打、拍裸照、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成、郑勇、陈靖、邹华、林丽强迫五名未成年人卖淫,其中一人为幼女(未满14周岁);且多次强迫多人卖淫,李成、郑勇、陈靖强奸他人后迫使其卖淫,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宣判,李成、郑勇犯被判处无期徒刑;陈靖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邹华、林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呼吁社会应共同关爱未成年人 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此案是内江市最近十年来,对强迫卖淫罪判决最重的一次,一次性判处了两人无期徒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工作人员说,此案未造成五名未成年人的人身伤亡,若造成了人身伤亡,则可对被告处以死刑。 由于此案五名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且其中一名未满14岁,因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不要随意被金钱或其他享乐方式诱惑,不要随意跟陌生人去陌生地方。“希望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
关键词:卖淫,无期,未成年少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