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热点聚焦

办京A车牌收5万元 领导司机受贿获刑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2014-05-29 16:31:4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8岁的管某是一位领导的替班司机,他利用领导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原交管局副局长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的帮助下,违规为人办出了一副京A车牌,收受现金5万元。记者今天获悉,管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从2006年开始,只有20岁的管某开始负责为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原局长进行办公室和休息室卫生保洁、收发报刊信件等公务服务工作。2010年,他成了某领导的替班司机。

  2012年间,管某接受社会人员杨某的请托,利用某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找原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审批,在车管所副所长的帮助下,违反规定为杨某办理了一副京A的车牌,并收受杨某5万元现金。

  2012年11月,管某被抓获。

  对于指控的事实,管某没有异议。他的辩护人认为,管某最初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是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他就交代了自己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当以自首论;此外,管某认罪态度好,已主动退赃;而且他收受的赃款并非主动索贿,而是事后被动接受贿赂。

  法院认为,管某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鉴于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也使得管某可以获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管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键词:车牌,受贿,司机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纪丽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