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付超2万元不得私了
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陈诗蕾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索赔超2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私了……近日,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社会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医闹行为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打击医闹行为,《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方面,《条例》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对索赔金额2万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调会应当进行专家咨询。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行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
关键词: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