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热点聚焦

沈阳第一起因代驾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案——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5 05:27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别人酒后不能开车了,33岁的王女士帮忙代驾。没想到,途中竟引发交通事故撞伤一路人。更没想到的是,这辆轿车竟然没有购买保险。路人受伤提起赔偿,车主和王女士都不愿承担。

  4月3日,沈阳第一起因代驾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案经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女士不但承担赔偿1.6万元,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不赔偿,她还要再赔偿1.5万余元。

  帮忙代驾出车祸,撞伤行人

  57岁的孙某系沈阳一家公司员工。2013年2月5日,孙某途经沈河区市府大路信访大厅门前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经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右膝擦皮伤。

  沈河交警大队认定,驾驶轿车的女司机王女士负全部责任。同时,交警调查发现该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

  孙某治愈后,找到王女士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7万余元。王女士说自己只是帮忙代驾,赔偿应该找车主要。原来,该车系杨先生的。事发当天,杨先生因为喝过酒无法驾驶,所以就找王女士帮忙代驾。但等孙某找到杨先生时,杨先生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诉至法院,索赔7万元

  见没人愿意赔偿自己损失,孙某只好把杨先生和王女士一同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7万余元。

  庭审中,王女士说,自己帮忙代驾时,并不知道这辆轿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否则,自己也不可能帮忙代驾。另外,自己不是法定义务的购买强制险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说,车是父亲向别人借的,自己只是使用者,不是车主。

  代驾人要赔偿医药费等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原车主名下,但在2013年1月时就早已转让给了杨先生,只不过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外,事发当日,因杨先生酒后不宜驾车,经其同意,才由王女士代为驾驶。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车主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杨先生,且本次事故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即杨先生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670元,王女士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6195元。除此,王女士还要对杨先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关键词:交通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张文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