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醉酒无证驾车连连肇事获刑三年半
一男子酒后无证驾车,在追尾一轿车后,冲撞隔离带逃逸。途中,又撞倒一名行人,后再次逃逸,当晚,交警发现肇事车辆时,该男子竟因醉酒正在车内沉睡。3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977年出生的沈某是一无业男子,曾先后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10年9月减刑释放。2012年5月23日20时许,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为逃避责任,沈某当即掉头冲撞隔离带逃逸。一小时后,沈某驾车行至一路口时,因过于慌张,又撞倒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后再次逃逸。当晚21时10分,沈某又在一单行路上违章逆行,并疾驶急停。经被害人及群众报警,随后交警发现了肇事车辆,并将当时正在车内沉睡的沈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酒精检验,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72mg/100ml。案发后,沈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2000元。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认为一审定罪不准,自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上诉至天津一中院,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张颖表示,虽然沈某提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沈某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继续冲撞他人后逆行逃逸,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将其他被害人撞倒后继续逃逸,并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单行路上逆向行驶、疾驶急停,虽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沈某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车辆被撞坏、人员被撞伤的后果,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断。 所以说,沈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肇事、连续逃逸,致他人车辆损坏、身体受伤,其还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地区逆向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记者张晓敏通讯员孙玲) |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交通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