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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调解书的启示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17 09:2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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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在江苏巡抚庄有恭的督办下,常熟知府胡文伯总算最后将一起久拖十多年未决的上访民间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最终调解书的原文是这样的:

  “墓前禁地之说,起于后世,仲说不足为凭。言谱墓道起于汉时,亦荒远无稽。虞先言后,相距数百年。虞以让国而逃,必不爱此区区之地。言为道南之学,礼让为先,必不忍先贤争路。两性互持,皆非祖宗本意。若舍正途而另辟荆榛,不惟不便,亦属非礼。应令仲民每年展祭,俱由言氏墓道而上,墓道之外,不得樵采,庶奠幽魄而杜嚣风。”

  这是一起古代虞仲氏后人与言子氏后人因维护家族古墓祭扫权益而引起的民间纠纷。今天,细细揣摩这则调解书,从字里行间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做到了公平公正。即:为方便虞仲后人扫墓从今往后还是从原来言子氏先人墓道旁的小道上山,但虞仲氏不能有损言子氏墓道旁的一草一木,只有这样双方才既祭奠了祖先,又杜绝了相互吵闹和争夺过路权的不良之患。这也是解决这一久拖未决上访纠纷案件的基础和根本。

  其次是以礼感人,以理服人。先贤虞仲生前把国家都让给了更有能耐的弟弟,是大仁大义之人;先贤言子是春秋时期孔子三千弟子中唯一的南方人,被誉为“南方夫子”。曾任鲁国武城宰,阐扬礼让为先,用礼乐教化士民,为孔子所称赞,乃礼贤下士之表率。双方祖先都讲仁义讲礼让,两姓后辈晚生岂能违背先贤之德之礼去争路夺界。舍律引礼,有礼既有理,而以两姓祖先讲究礼让的事例说服感动双方当事人,基此之上,在双方都不能举出更确凿证据的疑难案件中,当然这等有说服力的官方调解意见一出来,虞仲、言子两族后人再无话可说。可以想象,当初只要这份的调解书一起草完毕,当即双方当事人代表均欣然签字画押。

  第三是起草制作调解书的具体责任人、承办人汪辉祖(常熟知府胡文伯之师爷)的办案能力是第一流的,案件调处质量是第一等的,是个好学善辩,见多识广,缜密周全之人。从古到今判官办案不但需要掌握和精通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具备有博学众采的素养,更需要审案判断是非的智慧和严谨细致、考虑周到的办案作风。无疑该案承办人也是本调解书的撰稿人汪辉祖是古代审判官员的佼佼者,这一点也是今天广大司法工作者、办案人员可以学习的。

  第四是本则调解书真正是言简意赅(可以说没有一个多余的字),理足词达,是非分明,研判精到,条令威严,落地有声,无可辩驳。当事人心悦诚服,非照办执行不可。后续无任何遗留,无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调解书只是众多法律文书的其中之一,撰写一篇调解文书,古人且能做到尽善尽美,我们的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公文的写作上理应做得更加完美。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时候,应当可以从虞仲氏和言子氏上访案件的调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中借鉴到有益的经验。

 

关键词:调解书|工作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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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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