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收10万预付款赖账 未能提供消费记录败诉
为享受美容美体服务,谭女士向某美容院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预付款。此后,她被查出患上癌症,被医生告知不能再接受美容美体服务。于是,她找到美容院希望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可美容院竟矢口否认收到预付款。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美容院返还谭女士剩余的预付款4.2万元。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谭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某大厦一家美容院进行美容美体。2010年3月至4月间,谭女士累计向该美容院支付了7.8万元费用。这些钱都是根据美容师的要求预先支付的预付款,每次消费后谭女士都签单确认。 2010年5月,谭女士又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共计4万元。此后没多久,谭女士被诊断患上癌症,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想到自己还有4.2万元的预付款没有用完,谭女士与美容院协商退款事宜,可店方却想赖账。去年9月,谭女士将美容院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谭女士与美容院就系争钱款的用途展开了辩论。谭女士指出,4万元是用于收紧小腹项目的预付款,另外的2000元则是以前美容项目的结余。店方应提供由其本人签字的相关记录。美容院辩称,谭女士未办理会员卡,每次美容费都是现场结算的,而4万元是谭女士在该店购买美容产品的费用,没开发票或收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女士和美容院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从信用卡交易记录分析,谭女士支付钱款多则3万,少则1万,显然不是单独一次服务的费用。而作为提供美容美体服务的经营者,理应留存有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项目及金额的相关记录,但美容院未能提供相关消费记录,因此法院认定谭女士主张的事实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
关键词:美容院|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