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引发纠纷 俩主人对簿公堂
王先生与刘女士住在一个小区。王先生饲养宠物犬两只,分别为吉娃娃犬及鹿犬,其中吉娃娃犬办有犬证,登记地址即为王先生所在小区。刘女士饲养有大哈士奇犬,也办有犬证,但登记地址并不是该小区。2012年11月的一晚,王先生携两犬外出,在小区中心花园遇到刘女士牵领的哈士奇,未拴犬链的吉娃娃被哈士奇犬咬伤。王先生与刘女士多次协商,未就相关费用的支付达成一致,后起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本案中,两犬主对事件的发生均负有过错,相较而言,刘女士责任为重,王先生责任为轻。刘女士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王先生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女士向王先生赔偿犬只医药费7127元,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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