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苍南原农办一官员受贿46万元受审
浙江温州苍南原农办新农村建设指导中心副主任林某因违法帮助他人获得用地指标,受贿46万元人民币。2013年2月22日,苍南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期间,本案另一被告人黄某在苍南县龙港镇砖瓦村购买了多间没有用地指标的地基,为了取得村庄整治改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其个人建房,黄某与砖瓦村两委商议后,由黄某出面替砖瓦村向苍南县农办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并约定用地指标批下后,其中一半指标给黄某建房。 为此,黄某找到被告人吴某商议,由吴某出面疏通关系。而后,吴某找到时任苍南县农办培训中心副主任林某,要求其帮忙,并答应事成之后会给予感谢,被告人林某即向负责指标审判的苍南县农办旧村改建科负责人和分管副主任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使龙港镇砖瓦村顺利拿到2008年、2009年度共计3.53亩村庄整治改建用地指标。 为感谢林某等人在审批村庄整治改建用地指标上的帮助,黄某通过吴某分三次送给林某52万元,而林某将其中的人民币46万元予以收受,将另外的6万元送给直接负责批地的科长(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法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自己和黄某之前有多次经济往来,46万元受贿款中,有43万元系向黄某的民间借贷,有打借条并约定利息,并非受贿款,因此,实际受贿款只有3万元。而公诉机关认为,如果43万元是民间借贷的话,其本金和利息,林某为何从2007年至今分文未付。而且从同案犯黄某和吴某当庭供述可以得知,他们都认为这笔钱是送给林某的行贿款,所以之后并没有保存这张欠条,也没有向林某提起催讨过这笔钱。 对此,控辩双方展开几轮激烈交锋,法院未做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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