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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诉求离异父亲支付学费 法院判决支持

来源:人民网 作者: 2015-11-10 16: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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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李某霖,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抚养,为了支付上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向父亲索要但被拒,于是将父亲告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李某某的部分诉求。

  原告李某霖系被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李某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霖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当时原告李某霖刚满14岁,此后原告李某霖一直由其母亲李某抚养。自2012年9月份,原告李某霖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李某霖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李某霖、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培训费4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 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469元。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李某霖现为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被告李某无证据证明原告李某霖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原告李某的约定承担原告李某霖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对于原告李某霖的生活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李某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间,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6000元。原告李某霖没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和参加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期间的必要开支,被告可以不承担这部分费用。原告李某霖购买衣服的花费应从生活费中列支,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虽系与被告李某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权利主体应为原告李某霖,而原告李某霖已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原告李某霖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原告李某并不享有所约定的原告李某霖抚养费的请求权,不是涉案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学费27 840元;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霖上大学期的生活费24 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某霖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诉求,生活费,抚养费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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