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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游泳馆身亡 家属获赔43万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颜斐 2015-07-22 1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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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会所内的游泳馆游泳时死亡,后其妻和女儿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应赔偿家属43万余元。此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家属向会所索赔

  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在朝阳区光熙家园内的健身会所花1810元办理了会员卡,有效期为两年。去年10月5日,沈先生在会所内游泳馆游泳时身亡。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显示,沈先生不排除溺水死亡,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沈先生的家人后起诉称,沈先生溺水后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人发现并拖拽上岸,后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大约20分钟后赶到后,沈先生心脏已停止跳动。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健身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沈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共计86万余元。

  被告辩解系猝死

  庭审中,双方对沈先生的死因说法不一,但均不申请鉴定。健身俱乐部认为,沈先生非溺水身亡,而是在游泳过程中猝死。

  对于健身俱乐部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也争执不下。原告方认为,溺水时,救生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且游泳馆内没有直拨电话,延误了抢救时间。此外,游泳馆只有一名救生员,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两名的标准。游泳馆也未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沈先生在急救人员到达前没有得到任何急救措施。

  对此,健身俱乐部代理人表示,根据办卡时的入会须知,60岁以上老人须有成人陪同。且事发地点在浅水区,因沈先生被救出后并没有溺水者的口鼻溢水症状,救生员不敢贸然采取挤压胸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而是到前台拨打急救电话。

  被告担一半责任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沈先生的具体死亡原因。健身俱乐部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50%。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3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沈先生身体不适在先,健身俱乐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延误其治疗,故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被告,朝阳法院,急救措施

责任编辑:李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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