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已故父母迁坟遭拘8天 公安:亲属没同意
因迁坟兄弟反目 刘伟强是灵璧县大路乡朱楼村人。四五年前,他的母亲去世后被葬在了村子西头。去年,他的父亲患病,告诉子女,他去世后想和妻子合葬在一起。 “父亲最后的遗愿是想和我母亲合葬。”刘伟强告诉记者,“但我的哥哥一直都不同意让他们合葬。” 原来,刘伟强上面有2个哥哥,他和大哥是同母异父,和二哥是同母同父。按照大哥的想法,因为不是原配夫妻,还是分开下葬比较合适。为了完成父亲的遗愿,在得到舅舅等其他族人允许下,2014年12月14日21时许,刘伟强找到两位村民帮忙,把母亲的坟起开,将骨灰取出后,和父亲的骨灰一起葬在了村子的东北处。 “破坏坟墓”拘8天 发现母亲的坟被移走后,刘伟强的两个哥哥找到他。因迁坟一事兄弟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兄弟几人争吵起来,随后报了警。 原本以为只是家庭内部矛盾,但2015年1月,灵璧县大路派出所出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刘伟强带到灵璧县看守所拘留了8天。随后,另外2名帮忙迁坟的村民,也分别被拘留了5天。刘伟强表示不能接受,“我是按照父亲的遗愿,把母亲的坟迁走跟父亲合葬,怎么就故意破坏坟墓了?”目前,刘伟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将对此事起诉派出所。 [派出所说法] 迁坟没有平复原址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灵璧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刘伟强行政处罚8日。该条规定内容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记者联系了灵璧县大路派出所张所长。 “刘伟强在移走母亲的骨灰后,没有对棺材、坟墓原址等进行平复。”张所长称,“按照相关法律,我们对其进行了处罚。 ” [律师观点] 故意破坏才应处罚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万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是指在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破坏坟墓侮辱尸体的行为。 ”姜万东律师解释,“按照常理来说,刘伟强不会做出侮辱尸体等行为。在有人能证明刘伟强移坟是按照父亲遗愿的前提下,我认为警方做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 |
关键词:刘伟强,迁坟,男子,灵璧县,派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