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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中宣判15件污染环境罪案件 公布4起典型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宿馨元 2014-12-26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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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承德市马海超等7人污染环境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渣、提钒尾渣的处理、五氧化二钒、钒合金等钒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因该公司没有生产废水排放资格,生产废水经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后用水车拉至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钒制品厂处理。

  被告人马海超系该公司负责生产的技术工程师。2013年12月5日,马海超得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钒制品厂停产,生产废水无法处理,便通知调度被告人秦国龙安排工人将该企业经过加入硫酸亚铁还原,经石灰、硫酸钠处理过未充分沉淀的生产废水向厂外排放,并同意在废水处理岗位加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向厂外排水一事。秦国龙通知被告人于文平到废水处理岗位上夜班,专门负责协助向厂外排放生产废水。2013年12月5日12月10日,被告人于文平、闫庆太、陈海峰、张维臣、姚春国将平时向废水车内抽水的橡胶管直接接入厂区内一下水井的排污口,通过水泵将管内生产废水抽出排出厂外,流入滦河,排放后再将橡胶管恢复原始状态。经承德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监测,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排污口排放的工业废水样品中含有铅、镉、铬、六价铬、悬浮物、氨氮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马海超、秦国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文平、闫庆太、张维臣、姚春国、陈海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马海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国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于文平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闫庆太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维臣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姚春国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海峰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阜城县范春雨等5人污染环境案

  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范春晓指使被告人范春雨探路,确认安全后,电话告知被告人毛长华驾驶冀JH3801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在逃)处拉来的20余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

  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指使被告人毛长华驾驶冀JH3801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在逃)处拉来的20余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

  2014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指使由被告人毛长华驾驶,杨卫国(在逃)押车的冀JH3801槽罐车、由被告人范经锁驾驶、孙金国(在逃)押车的冀JC2038槽罐车、由被告人陈成岩驾驶、张福年(在逃)押车的冀JF1900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处和霸州市永红制管厂拉来的每车约30余吨盐酸废液及由刘亮(在逃)指使范春晓驾驶,刘亮押车的冀JF6185槽罐车里的废酸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数十吨。

  另查明,范春雨、毛长华、陈成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毛长华、范经锁、陈成岩目无国法,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数吨,严重污染环境。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春晓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范春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毛长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范经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成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献县魏德怀污染环境案

  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魏德怀在献县段村乡尧上村租用一养殖厂,无工商登记开办一电镀厂,雇佣工人为汽车配件镀锌,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车间外一渗坑内,经人举报案发。

  2014年4月16日,经献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渗坑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分析,该镀锌厂院内渗坑废水中PH为1.27,总铬浓度为6.72×10²mg/L,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72倍,六价铬浓度为3.10×10²mg/L,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550倍,总锌浓度为5.95×10²mg/L,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96倍,总铜浓度为0.62 mg/L。2014年5月7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献县环境监测报告的数据予以认可。

  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德怀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开办镀锌厂,违反国家排放污染物规定,私设暗管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经环境部门监测,其排放的总铬、六价铬、总锌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定州市李志民污染环境案

  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志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定州市怀德村村北自家田地内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提炼过程中产生11.60吨废渣,堆放于厂房附近田地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废渣为危险废物。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李志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键词:河北省,法院,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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