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老城区房屋征收案二审开庭 一审判政府违法
备受关注的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对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征收纠纷案昨天二审开庭。一审法院认定老城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因为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一审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洛阳市巡回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鲁建平等253人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 2013年8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老城政(2013)35号《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包括本案鲁建平等253人在内9000余户居民的房屋。 鲁建平等253人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洛阳市中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洛行初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同时责令老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鲁建平等253人和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居民、老城区政府均上诉 鲁建平等253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没有将在征收范围内的洛阳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属于紫线保护范围这一事实予以查明; 第二,一审判决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错误,对历史文化街区只能整治和保护,不能征收,被诉征收决定违反《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老城区人民政府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原告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多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被诉征收决定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合规,原审判决确认违法错误。 老城区副区长出庭应诉 昨天庭审中,法庭围绕上诉人的观点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其一,部分原告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部分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其二,被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的相关规定。 法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六贤出庭应诉。鲁建平等253人的5名诉讼代表人及10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300余名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该案未当庭宣判,省高院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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