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商场丢手机 起诉商场获赔430元
今年3月27日,余小姐到黄江镇的一家商场购物消费时,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被盗后,随后到派出所报警。余小姐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未能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4300元。 法院表示,余小姐手机在商场被盗取,且因商场监控系统不够完善导致无法提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商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余小姐作为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未能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对于手机被盗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判商场赔偿余小姐手机被盗损失430元。(记者 龙成柳 通讯员 钟紫薇 曾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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