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出首张“专车”非法营运万元罚单
是“专车”还是“黑车”?是“聪明”还是“自作聪明”? 杭州开出首张“专车”非法营运 万元罚单 看似合理的“专车模式”大有“隐忧” 通讯员 康琦 记者 周中斌 相比于年初的“烧钱大战”,近期,打车软件对于“专车”的推广称得上是低调。 也许,“专车模式”独特的“1+1+1”模式是它不敢太过喧哗的原因。 不过近期,杭州还是开出了首张关于某“专车”涉嫌非法营运的万元罚单。 私家车挂靠专车软件 摇身变“专车”月入七八千 10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市运管局西湖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汽车西站周边巡查时,注意到一辆牌照为浙A-388XX的红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当时该车停靠在路边,两名乘客手提物品正在下车。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了询问。 询问中了解到,乘客李先生及女儿与驾驶员并不认识,而是在上午9点06分,通过手机上安装的“某某专车”软件约到了这辆卡罗拉轿车,并在9点40分至10点30分期间,乘坐由张某驾驶的车辆,从出发地到达汽车西站,用手机软件支付了车费54.03元。 驾驶员张某坚称自己是杭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所开车辆为租赁车辆,自己也只是提供了代驾服务,并未实际向客人收取任何费用。然而经过调查,张某所驾驶的车辆从未在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进行过备案,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的妻子,属于私家车。 证据摆在眼前,张某不得不服。他称自己从朋友处得知开“专车”赚钱,便联系了一家租赁公司。公司的负责人简单看了下他的驾照和相关身份信息后,经过几天的培训,就让他上岗了。开的还是自己的那辆车,只是交代对外统一宣称为“公司出租用车”。被查处时,张某开“专车”刚过一个月,赚了7000多元。 由于张某违反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市运管局西湖处对张某做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管理部门已将案件及处罚情况通告软件公司,告知其所提供的所谓“特色运输服务”对道路运输市场具有较大危害,要求其立即整改。 “1+1+1”专车模式环环相扣 表面规避法规风险 首先,还是再介绍一下什么是“1+1+1”的专车模式。 “1+1+1”,即由专车软件作为发布和接单的运营平台,与各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由汽车租赁公司出车,但不出司机,司机则由各地劳务公司进行派遣,性质是“代驾”。 通俗点说就是:客户通过专车平台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了一辆“专车”,然后从劳务公司为自己雇了一名代驾司机。 从这个体系来看,三家确实都没有违规: 首先,专车软件只是在用车客户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做了个信息沟通平台;其次,客户坐上的“专车”是由租赁公司租借给客户个人的,只是时间比较短,并没有违反车管局“只能租车不能租人”的规定。最后,司机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性质是代驾,从业务上来看,不需要营运证,这样就从表面上规避了“黑车”的嫌疑。 “合理”的背后暗藏隐忧 管理存在盲区 这看似“合理”的模式设计背后,其实暗藏风险。 首先,租车公司出租的每一辆机动车都必须到车管局进行备案。没有进行过备案的车辆是不允许进行租赁业务的,属于“黑车”范畴。就像前文提到的张某一样,他只是将车挂靠在了租车公司的名下,却并没有到车管局进行过备案。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以后在乘坐专车的时候,需要注意所乘坐的车辆是否具有《车辆备案证》,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再者,专车模式中的最后一个“1”,是为乘客提供驾驶服务的个体,名义上是“代驾”。而“代驾”服务在目前来说,属于管理的盲区,并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在租赁关系中,根据省道路运输条例58条规定: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在代驾雇佣关系中,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除非因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如果驾驶员无过错,非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乘客作为雇佣方还要承担驾驶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乘客成为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行为责任,这样就将相关风险转嫁到乘客身上,而乘客是“后知后觉”。 而从驾驶员的角度来说,由于未经营运车辆驾驶专业培训,存在不安全驾驶风险,驾驶员不仅要冒着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的风险,同时因其游走在法律边缘、缺乏防护栏和110联动机制等防护措施和安全保障,可能面临被不法分子侵害的风险。 |
关键词:专车,营运车辆,非法营运,代驾,黑车,手机软件,1+1+1,驾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