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送医诊疗不当致其死亡 被判担2成责
王先生遇车祸昏迷后,又因为医院诊疗不当导致最终死亡。在此情况下,医方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福清融强医院应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出事车车主赔28.2万元 2011年1月11日下午,江西九江人王先生驾驶重型集装箱货车,途经高速公路福清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发生车祸。他被摔出车外当即昏迷,随后被送到福清融强医院抢救。同月13日下午,他被宣布临床死亡。 福清融强医院在《住院记录》上载明:入院诊断为脑疝,创伤性;右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呼吸窘迫综合征;双肺挫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连枷胸;左侧血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重度颅脑、胸部损伤。 2011年1月,王先生的家属因本案获得出事货车车主给付的赔偿款28.2万元。 医院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王先生的家属一直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福清融强医院诊疗不当有直接关系,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福建省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死者家属对这个结论不服,经过他们的申请,法院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关联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先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伤情严重、病程发展迅速,医方对他的诊断是明确的,但在治疗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在血糖监测方面存在欠缺、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欠缺、在履行注意义务方面存在欠缺、医方的院外会诊制度不完善、医方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定》的基本要求等一系列不足之处。 该鉴定意见书确定福清融强医院的不足之处与王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参与度考虑20%为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清融强医院医务人员在治疗王先生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在血糖监测、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院外会诊、病历书写等方面存在不足,应当由其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先生车祸受伤后自身伤情危重、病程发展迅速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建议意见,该院确定医方应当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物质性损失的20%份额,计15万多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院考虑到本案医疗损害并非王先生死亡的主因,故酌定医方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针对医方提出的死者家属已获出事车车主赔偿,不能重复索赔的辩解,法院认为,医方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能否获得另外责任方80%的赔偿份额与其无关,且死者家属此前所获得的赔偿也没有超出其各项损失的80%份额;另外,他们与出事车车主通过协商方式获得的赔偿金,不排除其中含有人道主义补偿的性质,因而医方不能免除在总损失的20%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记者 陈鸿星) |
关键词:男子车祸,医方,诊疗,赔偿责任,融强,医疗损害,死者家属,血糖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