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车祸方知驾照过期 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车撞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为此,车主诉至从化法院,法院则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出事时驾照过期一个月 家住从化的车主毛某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时,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过期一个多月未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毛某马上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毛某就事故车损险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原来车主毛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免赔情形之一为“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对此车主主张该条的意思是驾驶员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主张该条应当包括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车主与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不应当被采纳。 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判决书显示,保险合同中将“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作为免赔条款,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实际生活中,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一定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 而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审验及时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起始日期为发生保险事故前,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也未认定为无证驾驶,由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化法院法官解释,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件”的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原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经办法官提醒,投保人和驾驶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记者凌越,通讯员邹静、陈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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