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摔童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李婧)今天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一中院对“大兴摔童案”主犯韩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开庭审理阶段,韩磊自称自己为了泄愤才摔了小车内的东西,当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直到现场有人大喊:“孩子!”他才意识到事情闹大了。而李明表示,当时想让韩磊下车,可是受到了韩磊的威胁,所以按照韩磊的指示将其送回了家。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并将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 |
关键词:死刑,韩磊,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