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院在线

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将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来源: 河北法制网 作者: 罗沙 2014-10-23 15:38:5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据介绍,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执行与协助执行的信息化。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通过网络对接,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等嵌入网络程序中。执行人员在办公室鼠标一点,就能轻松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并完成股权的强制过户等工作。

  通知规定,要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等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主体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同时,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类型经济犯罪的人员,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以及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高管在一定期限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将落到实处,有效加强工商监管,强化社会信用建设。

  通知还规定,要建立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求对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执行的,由工商机关完全代劳。这对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威慑力更为强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更能得到体现。

  通知同时明确了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程序,首次明确规定了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和轮候冻结、续行冻结程序及其效力。规定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此外,由于工商机关对依据法院裁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与人民法院认识不一致,并且出台了正式文件,以致长期以来,绝大部分依照法院裁定享有股权的权利人无法完成股权过户。这次下发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突破,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

关键词:法院,惩戒机制

责任编辑:贺宏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