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大代表“约见”官员需三个前提
广东人大将在激活代表履职上再度发力。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座谈会,会上讨论修改了《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书面提出要求,紧盯民生热点等议题约见政府官员。《意见稿》再度强调了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10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广东人大以“拓展”和“更好”为关键词形成规定,无疑是要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利予以重申和强调,对基本趋于常态化的“约见”制度再审视、再完善,以期进一步推出激活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在笔者看来,确保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的监督效果,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一,人大代表要有足够的监督底气。“约见”政府官员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当代表为人民”责任心和使命感的具体体现。这就需要“约见者”拥有敢于仗义执言的监督勇气,具备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监督能力。为了让“约见”更具现实的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约见者”就必须事先备足功课。比如,加强调研走访、把握民生热点、了解事件原委、熟知相关法规,等等,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心中有数,不打无准备之仗。 其二,政府官员要有谦恭的协作态度。尽管“约见”的情感色彩要比“质询”相对温和,甚至不乏双方沟通与协商的意味,但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其严肃性和程序性不可或缺。政府官员必须对此保持清醒认知和慎重态度。 其三,“约见”效果尤需制度保障。“约见”是手段,效果是关键。防止“约见”官员沦为图形式、走过场的监督“秀”,需要对此框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界定。比如,完善对“约见”审批、安排、频次及问效的制度设计,对代表与官员的两方“约见”介入媒体的监督和人大机关的跟踪考评机制等,既要防止官员不接受“约见”影响代表履职,也要制约人大代表“约见”泛滥影响官员工作,更要力避“约见”室被异化为寻觅人脉的“联谊”场。 □ 张玉胜(河南 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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