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附赠应列举所附条件
法制网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闫小培委员建议,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物品的,应当对所附条件进行明示并详细说明。 闫小培说,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还不足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她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推销广告,都有附带赠送的内容。但是当消费者去购买这种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才发现广告中赠送的内容是附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往往并不是消费者愿意接受的。这类广告有欺诈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应当受到规制。 因此,闫小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附条件赠送的,应当对所附条件进行明示并详细说明。 |
关键词:附赠,广告法,这种,修订草案,审议,委员建议,分组,消费者知情权,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