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长为人翻译公证文件 被认定贪污获刑11年上诉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 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 司法部调查组此前认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翻译费就应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专家认为,局长替人翻译收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指控 业余时间翻译公证文件 被控贪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区大量人员出国,出国公证业务占全省四分之一。但当时,公证处很少配备有翻译水平的工作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大多需外聘翻译。福清市同样有该现象。 由于福清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翻译设备,翻译文件就需请福清当地中学的一名老师翻译,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将代为收取的翻译费直接付给该老师。 之后,因翻译老师移民,很多人听说黄会翻译就直接找到黄政耀的办公室。 从部队转业后,黄政耀担任了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 黄为不影响工作,委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像以前一样对需翻译的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他再利用下班时间翻译。 黄政耀称,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周折 司法部派调查组 认为翻译收入合法 一个月后,黄政耀被取保候审。当时,福建省司法厅曾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据回函显示,司法部当时派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 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随后,中国公证员协会也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因不具备翻译能力不能提供该服务,需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据此,2003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致函福清市法院,认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并无主持、决定或授权他人私分翻译费的问题,公证处也无以法人名义承担收件、翻译、收费、发件、结算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证处工作人员只是翻译活动的居间人。案中所涉通过翻译劳动收取一定报酬的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 60%翻译费应归公证处 无权私分占有 此后,福建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经多次取保候审后,黄政耀于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当时警方未找到黄,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11年,黄归案后被关押。 黄到案后,法院恢复审理。2012年3月,因超期羁押,黄再次被取保候审。1年后,黄政耀案件即将开庭前,黄被再次收监。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为,译文是申请人委托公证处翻译的,并非直接委托给黄政耀等译者,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需要翻译的文本由申请人直接交给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处再委托黄政耀进行翻译。而公证员收费代表着公证处,公证处与译者属于委托关系与被委托关系。 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而检方指控黄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后黄上诉。 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也被列为被告的福清市公证处,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被涉及。在黄一审宣判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某于2009年被判刑3年,缓刑5年。 二审 辩护律师:法院应采信司法部调查组结论 上周三,该案二审开庭。 法庭上,黄政耀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庭审时,公证处的主任曾出庭作证,但法院未就其证言证词予信与否予以释名。 律师认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函复文件应当被法院采信。“它是通过官方渠道转递一审法院的,函复文件有助于我们了解1997年之后公证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实质,可以帮助合议庭公正评价本案。” 律师称,1997年公证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确定了公证机关为经营性服务性机构。在公证服务中,翻译行为不是公证行为。公证处不能提供翻译服务的,就不能收取翻译费。 翻译费顾名思义是译者用翻译劳动换取的金钱收入,理应归译者所有。而一审当中认定的40%和60%的费用分配比例并不成立。律师称,证人证言显示,黄政耀定期将全部翻译费提取分配,一文不留。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案 翻译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译收取费用,是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就算公证处拥有翻译人员,司法局长替人翻译收取费用也不构成贪污,因为在司法局长的职务职责中,并没有翻译这一项”。 洪道德称,由于司法局有着指导公证处工作的关系,司法局长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前去公证的人进行翻译,如果收取的翻译费畸高于市场上的翻译费用,有可能存在公证处借用翻译机会行贿司法局长。但对本案而言,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及相关材料并未见其收费价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长收取的费用属个人合理收费。(记者 王晓飞) |
关键词:翻译行为,公证行为,上诉,公证文书,翻译问题,获刑,公证制度,翻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