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到捡银行卡 母亲为占便宜指使其冒取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黄颂杰 李玲 记者 付江)2012年5月,绵阳市三台县幸福乡殷坭村小伙高某在村堰塘边拾得银行卡一张,由于高某外出打工急需路费,母亲谭某便指使他用捡到的银行卡冒取款项11000元。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儿子捡到银行卡 为占便宜母亲指使其冒取 2012年5月,三台县幸福乡殷坭村十六岁小伙高某和同村好友叶某、袁某在村小卖部买完东西后在附近的堰塘边玩耍。无意间叶某捡得银行卡一张,小伙伴们几经商榷后,将卡交予了高某保管。高某回到家后,由将卡交给了母亲谭某。 2014年3月18日,因高某外出打工需要路费,其母谭某便提议将两年前捡得的银行卡拿到幸福乡信用社去试试运气。当日14时许,高某根据母亲谭某的提示输入了原始密码888888,在ATM取款机上分十次取出人民币11100元。次日,高某便外出北京打工。 2014年4月5日,幸福乡殷坭村小卖部店主张某持存折来信用社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账户余额不足。张某这才发现存款被人盗取,遂向三台县古井派出所报案。 同日下午,在北京打工的高某从同乡口中得知张某报案的事情后,甚为恐惧,随即告诉了母亲谭某。谭某意识到犯了错,遂于当天将11000元和银行卡退给了张某。 2014年4月25日,在民警的劝说下高某从北京返回三台投案自首。 母子二人自愿认罪退赃积极 法院从轻判处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谭某、高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退赃积极,被害人也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月20日,记者从该院刑庭李玲法官处得知,谭某、高某母子二人已缴纳罚金4000元,余款36000元正在筹集中。 法官提示:储户办理银行卡后要立即时修改原始密码,银行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以防止存款被人冒领;公民捡拾他人物品后要及时归还所有权人或者上交派出所,切不可起一时贪念,因小失大。本案谭某、高某母子二人为占小便宜而触犯刑法,不仅便宜没有占到,反而被判处罚金四万,实在是“偷鸡未成反蚀把米”,得不偿失。(文中人物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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