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驾公车拉活遇爆胎 致人受伤被判赔9万
租车公司的员工汪某私自将公车开回家,上班时有偿搭载李某等人遇到车辆爆胎,致李某受伤。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汪某赔偿李某9万余元损失。 李某诉称,2014年3月的一天,租车公司员工汪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租售车辆开回家。次日早上,汪某为节省高速过路费,在小区附近搭载他和另两人拼车前往市区,收取每人10元。该车在即将到达高速收费站时突然爆胎失控,撞上高速路边护栏,导致他的手臂受到猛烈撞击致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起诉要求汪某及租车公司赔偿。 汪某称,自己一时糊涂,现已离职,愿意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租车公司辩称,汪某私自开车回家,没有经过公司许可,不应由公司负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汪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负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负有管理义务,对车辆管理存在一定疏漏,也应负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汪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万余元,在汪某不足以赔偿前述金额时,由租车公司在汪某不足以赔偿的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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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