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预约出租汽车
法制网讯 记者梁士斌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规定》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对于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作出了有关规范。 《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定》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及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 《规定》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将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了全面细化要求。同时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针对“黑车”非法运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规定》要求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键词:规定,道路运输证,黑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驾驶员,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