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医院身亡父母索赔37万 法院:医院存过失担责30%
说法 LAW 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广大读者若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新闻线索,请与海南特区报“今日说法”栏目联系。联系电话:0898-66538155。 本报讯 陈涛和王青是海口的一对夫妇,王青在16年前生下了儿子阿飞,他们希望儿子能够健康成长。可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两年前儿子得了一场大病,手术后在恢复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儿子不幸离开人世。儿子去世后,夫妻两人十分悲痛。因赔偿问题与医院协商未果,夫妻两人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余元。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吕莹玉 少年发烧入院,手术后1个月身亡 2012年秋天,让陈涛和王青这对夫妇难以忘怀。那个秋天,他们的儿子小飞永远离开了他们。据了解,2012年8月,小飞突然莫名其妙出现发烧症状,看样子不像是感冒,但是身体又很烫,持续多天后发烧情况仍然得不到缓解。 儿子生病后,陈涛夫妇连忙将他送往海口市区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认为小飞患颅咽管瘤的可能性大,便给他做切除手术,手术进展也还算顺利。小飞手术后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让陈涛夫妇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小飞突然出现抽筋症状。 陈涛称,小飞抽筋被送进ICU病房后,由于没有医护人员在ICU病房监护和护理,致使小飞再次发生抽筋挣扎、呼吸困难,近半个小时后医护人员才发现赶来抢救,从而导致小飞抢救无效死亡。另外,医护人员在小飞抢救无效死亡后,还把小飞在ICU病房的一张《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丢到配药室的塑料袋里,小飞的父母发现后告诉医生,医生才捡回。陈涛夫妇认为,小飞的死主要是医护人员未尽到诊疗护理职责造成的,医院的医护人员企图销毁小飞的护理记录单,对小飞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70%的过错责任。 死者父母状告医院索赔37万元 “小飞是我们的独生子,失去小飞后,我们日思夜想,夜不能寐,精神上非常痛苦,为此,医院应赔偿我们精神抚慰金10万元。”陈涛夫妇如是说。 痛失儿子后,陈涛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死亡赔偿金25万元,加上其他费用合计索赔37万余元。 对此,医院辩称,他们对患者的诊疗符合常规,小飞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诊疗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外省专业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小飞入院至手术期间,医方根据患者诊断,制订的治疗及手术措施等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失。但是,相应于普通三甲医院当前的诊疗水平,医方存在给予患者术后抗癫痫药物治疗不规范的过失,此过失与小飞术后癫痫发作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存在过失,被判赔15万元 对于小飞父母提出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中对医院的具体诊疗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患者小飞的最终死亡不仅与其自身病情危重有关,也与医方的诊疗过失有关,正是各种不良因素的综合作用才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后果。因此,小飞的死亡事件应当根据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此外,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无确凿证据证实医院存在丢弃或销毁病历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但在其记录的病历却无法完全体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针对被告提问所作出的答复,被告在对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的诊疗方面,部分缺乏相应的医嘱和处理记录,甚至对患者死亡前的一些重要生命体征等都没有记录。综合以上因素及本案证据材料、小飞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及因疾病治疗必须承担的手术及并发症风险是导致小飞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到医院对于术后并发症的处理存在过失,促进及加重了患者病情的发展,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因素。 日前,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赔偿比例依据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为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涉事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5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医院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鉴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另一种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有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但医院可能还是存在一定医疗过错,那么经过鉴定确定存在过错的话,医院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经过鉴定,医院在处理并发症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定医院的过失属于次要因素,经综合考虑所以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 陈剑律师提醒市民,在就医的过程中,最好提前了解医疗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外,医院也要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病情,进行良性沟通。 |
关键词:抗癫痫药物,医院接受,诊疗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过失,医方,手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