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以母生病为由向人索要97万买药
检控摘要 2011年7月,被告人黄祝明向其弟弟黄祝南提议以母亲生病需要购买进口药为由,向惠东常某公司索要1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7万元)。黄祝南表示同意,后由黄祝明向惠东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生索要16万美元。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梁浩烨 通讯员卢思莹 潘子璐) 昨日,惠州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原惠东县常委黄祝南及其兄弟黄祝明受贿一案,黄祝南辩护人当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判长回避。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7年11月,惠东县常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惠东常某公司)与惠东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惠东县人民政府同意惠东常某公司在惠东县平海镇南海湾建设“北大教授村”项目。2011年6月,因整体规划变更,双方补充协议将合作项目调整为惠东常某公司在平海镇碧甲一带开发“华大基因基地”项目。在此期间,被告人黄祝南任惠东县副县长,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2011年7月,被告人黄祝明向其弟弟黄祝南提议以母亲生病需要购买进口药为由,向惠东常某公司索要1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7万元)。黄祝南表示同意,后由黄祝明向惠东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生索要16万美元。杨某生经请示深圳总公司老板张某田同意后,将16万美元通过黄祝明行贿给黄祝南。2013年六七月间,张某田因害怕案发,遂要求杨某生索回16万美元。后杨某生通过黄祝明向黄祝南索回16万美元,并根据张的安排进行保管。2013年9月16日,侦查机关从杨某生处扣押该16万美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祝南、黄祝明合谋利用黄祝南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16万美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惠州中院提起公诉。 黄祝南简历 据资料显示,黄祝南1964年1月出生,广东惠东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程师职称,1982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惠东县住宅公司施工员、技术员、副经理等职务,1994年11月后任惠东县规划局局长;2001年11月后,任平山镇党委书记;2002年1月后,任平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3年4月后,任惠东县委常委、平山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6年4月后,任惠东县委常委;2006年12月后,任惠东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党群系统党委书记;2007年7月后,任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2011年9月后,任惠东县委常委;2011年10月后,任惠东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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