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广西男子投毒偷狗被发现 持刀捅伤家主致死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4-10-14 18:15: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中新网柳州10月14日电 (周潇男)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14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偷狗后被发现,男子持刀捅伤家主致死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12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携带牛角刀、毒狗药物、编织袋等物品,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被害人周某家门前,投放毒狗药物将其家的一条狗毒死后装入编织袋欲离开时,被周某发现并上前制止,两人即扭打在一起。

被告人韦某为摆脱周某的控制,用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周某乱划乱捅,将周某的左大腿根部、右手腕关节捅伤,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周某事后被人发现在其家门前的水泥路上已死亡。经鉴定,周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大腿根部,致使左动脉离断,左股静脉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当日的庭审上,被害人的家属撤回了对被告人韦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立即判处韦某死刑。

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韦某称自己本意是去偷狗,在作案过程中,并非故意将被害人捅伤致死,案发后,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韦某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最终获利不足500元,且被告人是主动投案,建议法庭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属累犯,本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日整个审理过程近三个小时,审判长决定此案择日宣判。

关键词:被告人,韦某,男子持刀,致死,投毒,公诉机关,被害人,抢劫罪,请求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