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一干部受贿8万元 主动交代罪行获缓刑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原科长黄某山,收受多家企业贿赂8万元,为其办理相关工业用地手续提供支持和帮助。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获悉,黄某山因犯受贿罪,被南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3月,南安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线索,黄某山在工作中可能收受他人贿赂,于是将其带回进行审查。但检方发现,根据该线索无法查实黄某山受贿。出乎检察机关意料的是,黄某山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曾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南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黄某山曾先后6次共收受贿赂8万元,为相关企业的工业用地事宜提供支持和帮助。 该院认为,黄某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山因受贿嫌疑被调查,但在接受询问时,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山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根据黄某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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